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26號上 訴 人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26號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