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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26號再抗告人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事務所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因100年度訴字第4526號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再抗告人於民國101年5月30日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再抗告)。又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裁判日期:201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