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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3號原 告 翁芷香被 告 何麗花

郭炳煌賴昭浩賴柏年黃家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零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尚欠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裁判日期:201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