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44號原 告 陳金鍠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明俊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仟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尚欠伍萬參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裁判日期: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