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俊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鍠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