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守信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金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金賓間確認房屋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9,800元(見本院卷第174 頁買賣價金總金額之記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