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21號原 告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學賢訴訟代理人 沈宜萱被 告 鄭永麒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或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對被告請求返還原告公司印鑑章,而觀諸原告所提出之資料,尚難認兩造曾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存在,而本件被告起訴時之住所應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4樓,此有被告所出具民事委任書及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按,並非本院轄區,是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