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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宋玉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百年度訴字第四六四三號返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玖仟肆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等
裁判日期:201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