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上 訴 人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