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54號原 告 許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具狀追加請求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