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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54號上 訴 人 許美文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四七五四號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元(其中確認契約無效部分應以上訴人所得受確認利益即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就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部分為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