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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8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53號原 告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偉泓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徐號秀間返還宿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徐號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返還宿舍等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