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6號原 告 李茂生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信託管理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訂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下午十五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37號請求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日院鎮民亥101重上更㈠83字第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