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6號原 告 李茂生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信託管理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 337號請求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37號請求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