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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75號原 告 劉文超

張鵬展黃光中裴晉國張哲銘林成蔚洪正明傅啟榮陳浦淮張惠玲被 告 開南大學法定代理人 高安邦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林雅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聘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渠等受被告聘僱任教師職,均已屆滿六年,依被告教師聘約第十三條規定,教師聘期初聘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其後每次以二年為原則,是每次聘僱應以二年為原則,詎被告僅發給渠等半年即自民國一00年八月一日起至一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之聘書,顯然違法,侵害渠等工作權及學生受教權,爰請求被告交付渠等聘期自一00年八月一日起至一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專任教師聘書。

三、經查,本件被告設在桃園縣○○鄉○○路○號,此觀原告起訴狀所載即明,核與被告委任狀、網頁所載一致,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地方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給付聘書
裁判日期:20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