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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47號原 告 林文昌被 告 魏榮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