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59號原 告 敦南凱撒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麗君原 告 許碧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複 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華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余峻明間請求拆除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玖萬陸仟零柒拾柒元【依臺北市大安地政事物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原告主張被告等應拆除之建物面積為一百七十平方公尺,按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房地交易價格簡訊查詢結果記載之系爭房屋附近之房地每平方公尺市價交易價格為新台幣二十二萬九千七百元,以及按臺北市地價查詢多功能服務系統記載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七十七萬六千四百元,則(229,700170)-(776,40017013層樓)=28,896,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新台幣捌仟柒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