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敦南凱撒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麗君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碧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星華鐘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九號請求拆除建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該院一百零一年度抗字第一七四二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玖萬玖仟元(土地公告現值 776,400元×(38+66+66)平方公尺12)並已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