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65號原 告 HS MEDIA Company Limited法定代理人 張亨碩(Jason Jang)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彭郁欣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菁富傳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852,900元(即韓元3000萬元按民國100年5月23日起訴時韓元賣出匯率0.02843計算),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