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87號抗 告 人 柯武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聰明、陳玉治、余陳玉還、陳玉琴、張陳玉芬、陳靜枝間因100年度訴字第4087號請求確認授權同意書有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