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87號抗 告 人 柯武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聰明、陳玉治、余陳玉還、陳玉琴、張陳玉芬、陳靜枝間因100年度訴字第4087號請求確認授權同意書有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