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31號原 告 楊富貴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被 告 麗水美樹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諷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張衛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管理委員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