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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麗水美樹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信佳

6樓之1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富貴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131號請求撤銷管理委員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不能確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日期:20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