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25號原 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煥強訴訟代理人 劉惠君
吳建廷戴伊衍俞秀錦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網訊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5萬9,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萬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萬3,8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3,864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