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31號原 告 全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修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吳雅貞律師謝宗翰律師黃帥升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被 告 醫電鼎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志俊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複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開發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