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31號原 告 全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修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洪志勳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謝宗翰律師被 告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志俊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複代 理 人 莊乾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開發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醫電鼎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