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31號原 告 開南大學法定代理人 高安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雄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331號請求確認教師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632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