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32號原 告 方一貴被 告 台北松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真良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李俊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就下列是否列為不爭執事項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表示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

㈠原告為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號6樓之1房地之所有權人,為台北市松江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㈡100年6月17日台北松江公寓大廈於100年6月17日召開第14

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主任委員涂富滿擔任召集人,會議中推舉李俊傑為會議主席,並將相關十個提案作成決議及改選委員,被告並向臺北市政府建管處聲請核備,臺北市政府亦同意備查(見本院卷一第101頁至第110頁)。

三、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說明下列事項,繕本請逕送被告:

㈠原告主張涂富滿召集第14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合法,是

否係指涂富滿為無召集權人?如是,請說明無召集權人召集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法律效果。

四、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說明下列事項,繕本請逕送原告:

㈠B3樓梯下方空地是否為樓梯間。

㈡住戶管理辦法暨決議事項第36條第2項本大廈提供騎樓5根

立柱設置直立面廣告招牌使用,與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有無違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日期:20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