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耀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泳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基機械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