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65號原 告 楊莉莉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明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溢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