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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19號原 告 振良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生原 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劉占文被 告 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海天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案由:給付退貨款等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