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19號原 告 振良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生原 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劉占文被 告 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海天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