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34號抗 告 人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黃伯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嘉祥、林修民、宴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134號確認房地所有權分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