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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62號抗 告 人 李朝宗

陳永進陳一能林怡斌陳芝萍鮑黎光王秀妙李文弼林明仁劉吉如郭誠祿劉欸張碧輝廖進春簡裕彰王興旺張蔡阿幸謝美杏吳慶裕黃漢雄羅新發李嘉娜王功浩林宜樺鄒根炎黃志高高翔鶯林俊賢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 日本院所為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裁判日期:20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