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16號上 訴 人被 告 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祖發被 上 訴即 原 告 朱秀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5216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