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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椿娟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勇宏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219號給付贈與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金錢
裁判日期:201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