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66號原 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仁貴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尚應繳納新臺幣1萬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