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82號上 訴 人 黃立良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李裕珍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4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威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因確認出資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7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