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61號原 告 楊偉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金、董龍飛間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1,4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