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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88號原 告 周守信

周萬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沐芝律師複代理人 楊長芳律師被 告 林貴春被 告 丁偉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四六0二號確認房屋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02號確認房屋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