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88號原 告 周守信
周萬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複代理人 楊長芳律師被 告 林貴春被 告 丁偉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02號確認房屋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3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原告周守信撤回第三審上訴而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