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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7號原 告 陳冠綸被 告 思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毓芳被 告 李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裁判日期:201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