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富利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游敏志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間返還補助款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