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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聲請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原告對被告蘇俊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確認合作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日期:201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