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林忠正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兼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俊吉間確認合作法律關係存在事件。茲原告具狀表明撤回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返還新台幣(下同)180萬元部分,並表示坐落新北市○○區○○○段車坪寮小段136之12號及145號國有土地上之小木屋(下稱系爭小木屋)價額為326,306元。惟查,本件依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所載系爭小木屋建造價額為追加工程款249,218元、水電工程款340,000元及第3筆主體工程款1,050,000元,合計為1,639,218元(不含綠化工程款246,000元及家電款77,08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39,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日期:201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