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抗 告 人 林忠正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兼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蘇俊吉間確認合作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本院命補繳裁判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3月28日命補繳裁判費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4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13日送達抗告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茲抗告人迄未依期繳納抗告費用,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