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上 訴 人 林忠正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兼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俊吉間合作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9,2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