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1號上 訴 人 過克厚被上 訴 人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曾勇夫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841號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公有房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