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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18號原 告 王世杰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複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被 告 王美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九、○九一○地號土地之同段○○六四五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

被告就上開建物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21日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3 小段0409、0910地號之同段0064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號,下稱系爭房屋)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無效,嗣於100 年4 月8 日具狀減縮為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應有部分1/2 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無效(見本院卷第22頁),應予准許。又原告於100 年4 月12日當庭將上開訴之聲明第1 項變更為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應有部分1/2 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經核二項聲明之爭點均在兩造間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存否,基礎事實自屬同一,訴訟資料及證據亦均共通,宜於同一訴訟程序解決,參照前述規定,亦應准許。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1年間,在原告不知情之情況下,偽造

原告之簽名,盜用原告之印鑑章而偽造委任書,申請印鑑證明,並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持以辦理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下稱建成地政事務所)於91年

5 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將原告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2 )移轉登記予被告所有。惟兩造間從無贈與及移轉所有權之合意,系爭房地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成立。爰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不存在等語。並聲明:⑴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應有部分1/2)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⑵被告就上開建物經建成地政事務所於91年5 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⑶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之贈與契約及移轉所有權行為不存在,而原告就系爭房屋應有部分1/2 業經移轉所有權登記為被告所有,故其法律上之地位即處於不安狀態,而該不安之狀態非經判決確認,無以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利益。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委任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通緝書、臺北市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成地政事務所100年4 月20日北市建地三字第10030563600 號函檢送之登記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續二字第50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 頁、第24頁、第41-42 頁、第42-55 頁、第66-72 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應有部分1/2 )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就上開建物經建成地政事務所於91年5 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均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本件既為判命被告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之規定,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此觀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 款之規定自明,自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是原告上開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裁判日期: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