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18號原 告 王世杰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複 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被 告 王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九、○九一○地號土地」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九、○四一○地號土地」。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