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4號上 訴 人 黃柏欽(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啟文因100年度訴字第954號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陸千伍佰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